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02-23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899

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院教育事业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学院学生社团工作,规范管理,加强指导力量,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学院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按《章程》成立的学生组织。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按照《章程》对所属社团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指导教师工作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对全院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的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4.愿意接受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5.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院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学校等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聘任前须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学院团委核准。 

第五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经社团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团委审批,可设2名指导教师。

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指导教师填写《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申请表》后,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团委审批,经考核后颁发指导教师聘书。社团指导教师聘期为1年,《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申请表》应在社团管理部门和团委备案。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做好备案并报团委。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不断深化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不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保证社团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时,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常规建设和活动。

1.定期检查包括:社团台账填写、社联各社团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活动计划及总结等材料上交情况、社团会员情况、例会签到出席情况、社联活动人员签到情况。

2.指导填写社团台账并签字确认、署指导意见。

3.指导学生社团按计划开展所署活动并提交社团联合会相关资料存档。

4.指导社团成员填写社团活动开展情况登记表,三方分别填写核实活动开展、社团运行、管理登记等情况,确保社团指导老师工作推进到位、保障活动开展积极的社团的权益。

5.指导学生社团积极参加各类各级竞赛、文化艺术节(技能节)、社团成果展等各项赛事活动。

6.其他指导社团运营、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学生社团学期工作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在每学期末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书面形式提交本学期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总结。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由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学生社团台账及社团活动材料进行审核统计,由社团指导教师签字后上报团委确定。

第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在培训指导活动开展时应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台账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团委。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不计入社团教师工作量。未经批准的培训指导活动不计入社团教师工作量,如因社团工作需要增加培训指导工作量的,以书面形式申报,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向学院申请解聘社团指导教师或不发放指导教师聘书:

1.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2.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3.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工作。

4.伪造学生社团工作量、社团活动资料等材料。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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