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21-08-31 15:16:19  发布人:010538  浏览量:1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高等学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青联发[2015]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属于高校整体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团委履行本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切实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服务、引导与监督,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由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兼任。

 

第三章 成立、注册退出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要求及说明

1.学生社团成立流程:

1)资格审查:由发起人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提交后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后根据要求填写学生社团登记册并提交至校团委进行资格复审。

2)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团委以收到社团登记册后内完成审核并组织社团主要负责学生进行社团成立集体答辩。

3)社团成立答辩主要由社团指导教师或主要负责学生介绍社团概况、社团职责、社团活动设想等。

4)完成答辩并通过审核的学生社团将进行成立公示。

5)通过公示的学生社团试运营2个月。

6)2个月社团运营结束后无涉及不予以成立的相关情况即正式成立,社团正式成立后指导教师任期含试运营阶段。

2.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拟新成立的学生社团须由10名以上的学生为社团成员

2)学生发起人或拟任社长必须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先进的政治面貌,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有规范的名称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社团必须有能体现社团宗旨的名称,社团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社团名称要规范,不得与校内其他社团名称混同。)

4)有1名在职的教师担任社团指导老师。

5)有至少1个学校的部处(中心)、二级学院或教研室(组)作为社团业务开展的指导单位。

6)有规范的章程,承认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章程,接受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和学校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的管理及指导。

3.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必须按照类别进行登记,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专业类、绿色发展类、理论文化类、兴趣爱好类、文娱演绎类、媒体宣传类、创新创业类、公益实践类、其他类等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4.不予以成立情况:

1)社团章程不符合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3)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批准成立期限届满,未通过试运营考核的。

6)其他学生社团管理部门认定的不予以成立的情节。

5.试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不予以成立。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严重违反社团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管理细则。

4)未报管理部门审批,自行组织大型校内、校外活动。

5)活动没有按照审批时报备的情况开展。

6)严重侵犯会员、其他社团或个人的利益。

7)财务管理混乱,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

8)严重损坏学校、组织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9)影响正常的教育秩序。

10)其它违纪行为。

6.为保证学生社团科学发展,学校鼓励成立学术专业类、绿色发展类、理论文化类、兴趣爱好类、文娱演绎类、媒体宣传类、创新创业类、公益实践类等类别学生社团,不得成立宗教类、以生源地来源为主要构成、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和与现有社团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7.为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成长、有序增长、合理发展,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开放时间段均为每学期初,年度学生社团数量增长原则上不超20%。

8.企业、社会机构原则上不得在校建立特定冠名的俱乐部或协会等。

第九条 学生社团退出等情况的说明

1.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有权注销、终止其学生社团资格,并向全校公告:

1)实际会员不足 5

2)学生社团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3)学生社团连续2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

4)不接受指导单位和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不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任务。

5)受到大量的会员或其他人员投诉并查证属实。

6)对学校及其他组织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坏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7)被暂停开展活动,限期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

8)社团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社团解散。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10)违反规定,贪污、私分、挪用、滥用社团经费或赞助款的。

11)社团成员个人盗用学生社团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者。

12)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

13)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14)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15)涂改、转让、出借社团组织证书。

16)私刻公章,社团标志或创办刊物未报社联及团委批准备案。

17)社团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注销的情节。

2.学生社团退出、注销、停运等相关申请均由相关学生社团大会、学生社团业务指导部门、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提出,由社团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公告。

3.学生社团涉及强制注销、停运的社团指导教师聘期不予以认定。

4.学生社团正常运营过程中,涉及不可抗因素导致社团停运注销等情节,社团指导教师聘期认定自注销、停运发布之日起截止。

第十条 学生社团注册相关说明

1.学生社团注册每年均须注册一次。

2.目前校内各类事实存在的学生社团、协会、团体需进行注册,第一次参加年度注册的学生社团须填写学生社团登记册及学生社团注册材料后提交至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

3.参加过上一年度注册的学生社团须填写并提交社团注册材料。

4.学生社团注册材料内容(纸质电子材料各一份):

1)学生社团注册表。

2)学生社团年度工作计划、规划。

3)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含学生证复印件)

4)组织架构及现有成员名单、通讯录

5.完成学生社团注册的校内学生社团名单由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统一公示。

6.不参加学生社团注册而在校内事实存在的各类学生社团、协会、团体均不享有学生社团相关权利义务,均不予以认定相关学生社团业务量、学生社团指导工作量等。

7.学生社团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社团章程修改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注册期间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注册时完成变更。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指导老师必须有至少一位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通过年审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均设有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分会,对所属学院的院级社团进行工作开展的管理与指导

 

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质活动。

第十七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需向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高校党委审批,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严格执行社团工作台账制度,相关活动资料须与PU平台一致。原则上社团活动量须达到8次/年(或折算为4次院级活动、2次校级活动),原则上社团活动量为独立(第一)承办或主办。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校团委老师带队。

第二十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将协助学生社团进行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高校拨款、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收取会费,确有需求,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标准,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活动相关活动经费需求时,应根据年初上交的活动计划或活动备案表上活动信息,填写社团活动经费申请表并附详细活动计划报校团委审批。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团委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二十六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团委、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社团在征得指导部门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指导教师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指导教师工作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对全校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十九条 社团指导老师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4.愿意接受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5.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三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院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学校等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聘任前须经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学院团委核准。

第三十一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1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经社团上报,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团委审批,可设2名指导教师。

第三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指导教师填写《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申请表》后,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团委审批,经考核后颁发指导教师聘书。社团指导教师聘期为1年,《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申请表》应在社团管理部门和团委备案。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三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由社团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应做好备案并报团委。

第三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不断深化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不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3.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保证社团健康发展。

4.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时,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

第三十五条  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常规建设和活动。

1.定期检查包括:社团台账填写、社联各社团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活动计划及总结等材料上交情况、社团会员情况、例会签到出席情况、社联活动人员签到情况。

2.指导填写社团台账并签字确认、署指导意见。

3.指导学生社团按计划开展所署活动并提交社团联合会相关资料存档。

4.指导社团成员填写社团活动开展情况登记表,三方分别填写核实活动开展、社团运行、管理登记等情况,确保社团指导老师工作推进到位、保障活动开展积极的社团的权益。

5.指导学生社团积极参加各类各级竞赛、文化艺术节(技能节)、社团成果展等各项赛事活动。

6.其他指导社团运营、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指导社团在每学期初向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学生社团学期工作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在每学期末向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交本学期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总结。

第三十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1.社团指导教师由团委、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由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根据学生社团台账及社团活动材料进行审核统计,由社团指导教师签字后上报团委确定。

2.社团指导教师在培训指导活动开展时应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台账交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和团委。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不计入社团教师工作量。未经批准的培训指导活动不计入社团教师工作量,如因社团工作需要增加培训指导工作量的,以书面形式申报,经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和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有权向学院申请解聘社团指导教师或不发放指导教师聘书:

1.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工作职责。

2.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3.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工作。

4.伪造学生社团工作量、社团活动资料等材料。

5.其他认定为解聘或不发放聘书的情况。

 

附则

三十七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所有学生社团。

三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涉及学生社团管理之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规定执行起下一年度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社团相关制度及信息。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社团管理部门所有,未尽项目将于后续补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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